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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诉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诉称,原、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现年14周岁。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婚后感情一般。自2013年始被告性格突变异常暴躁。对原告无端猜疑,多次到原告娘家吵闹。虽经原告本人及亲友多次教育劝解均无效。特别是2005年12月被告发展到动手殴打原告迫使原告回娘家躲避,其后被告不仅不思己过反而于2015年12月22日追至原告娘家以索要孩子生活费为由再次殴打原告并将原告母亲打伤,原告只得报警才得以解决。至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3、依法分割婚后所购坐落于河东区太阳城紫玉园29-4-301的房屋;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一×辩称,我们俩自从认识到结婚有一年多,双方感情很好,儿子出生后原告照顾孩子、勤俭持家,双方在生活中确实有矛盾,但是没有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孩子即将面临中考,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婚生一子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曾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自2015年12月起开始分居至今。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史较长且育有子女,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考虑以往夫妻感情,给予被告和好之机。夫妻之间感情维系的基础在于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相互信任。被告亦应当通过诉讼认识到夫妻矛盾所在,积极、妥善加以处理。原、被告若能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有望缓和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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