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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久进与天津**车胎厂、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涂久进与被告天津**车胎厂、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涂久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久进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元由原告涂久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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