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涂久进与被告天津**车胎厂、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涂久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久进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元由原告涂久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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