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有限公司、天津**服务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有限公司、天津**服务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天津市**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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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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