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津河东支行与天津市**有限公司、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告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津河东支行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被告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高*偿还该笔借款,原告方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偿还借款为由,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津河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3元,减半收取即2346.50元,二审受理费4693元,合计7039.5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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