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4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