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中国民生**天津分行与曹**、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一与天津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制品厂与河南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和兴源**限公司与冯会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涂久进与天津**车胎厂、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有限公司、天津**服务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魏一×、魏*×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郝一×、泮**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奸淫幼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秋*与天津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