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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