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津河东支行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被告于钦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钦富偿还该笔借款,原告方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偿还借款为由,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津河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4元,减半收取即2332元,二审受理费4664元,合计6996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