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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吉祥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孙**在担任天津X**送有限公司驻X**院职工食堂的项目经理期间,为偿还其个人的巨额债务,产生侵吞其负责收取的X**院和X**公司餐费款之念,后其通过他人私刻天津X**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一个和法人章一个,伺机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孙**从X**院领取金额为人民币138188.9元的餐费款支票一张,并于当月29日,以为公司倒帐为由,带领其下属职工王**来到中国工**塘庄支行,并使用私刻的天津X**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背书后,将上述支票全部钱款转入王**的卡号为62×××07的工商银行卡,并于当日从该卡中分别取现人民币40000元和人民币98180元,后将人民币98180元汇入其个人的卡号为62×××59的工商银行卡内。

2、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孙**指派其下属贾**从XX物业公司领取金额为人民币20844元的餐费款支票一张,并于当日以上述同样手段,指派王**在中国光**山路支行以王**名义办理一张卡号为62×××19的光大银行卡,后将该支票钱款全部转入该卡后取现人民币20850元,用于偿还债务。

3、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孙**从X**院领取金额为人民币140492.4元的餐费款支票一张,并于同年9月1日携带私刻的天津X**送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和法人章,来到中国工**塘庄支行,以上述同样手段,将该支票钱款全部转入卡号为62×××59的工商银行卡内。

4、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孙**指派其下属贾**从XX物业公司领取价值人民币35316元的餐费款支票一张,并于同年9月14日来到中国光**山路支行,以上述同样手段,将该支票钱款全部转入王**的卡号为62×××19的光大银行卡内全部取现。当日,被告人孙**将该笔35316元汇入卡号为62×××59的工商银行卡内。

5、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孙**从XX物业公司领取金额为人民币29496元的餐费款支票一张,当日,来到中国光**山路支行,以上述同样手段,将该支票钱款全部转入王**的卡号为62×××19的光大银行卡内,并取现29240元,用于偿还债务。

综上,被告人孙**将公司营业款共计人民币364337.30元据为己有,并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案发后,被告人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刘*的陈述,证人贾**、王**等人的证言,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转账支票,进账单复印件,工商银行明细,光**行明细,职工入职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营业收入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

被告人孙**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

被告人孙**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侵占后并非挥霍而是偿还孩子看病所欠债务,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且家庭困难,希望对被害人从××、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营业收入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从××处罚。被告人孙**所欠债务,应当使用合法所得予以偿还,而不应采取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违法手段,从而给被害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对于辩护人关于钱款并非挥霍且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孙**违法所得人民币364337.30元依法退赔被害单位天津月**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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