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宣**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刘**称,请求将申请执行人河北宣**限公司变更为异议人刘**。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河北宣**限公司与南通中**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6)二中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一、被告按照退货协议的约定,退还原告价值5364196.83元的山阴煤炭23900吨,如被告不能退还煤炭,被告向原告支付5364196.83元的货款;二、原告的律师费用17万元,本案的诉讼费37129元、财产保全费27639元,全部由被告负担;三、如果被告履行退还煤炭义务,则煤炭出库费、短途倒运费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全部由被告负担,在费用发生时即时结清;四、调解书生效后次日即上列第一、二项的义务;五、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期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南通中**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河北宣**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06)二中执字第0288号。

另查,刘**在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将申请执行人河北宣**限公司变更为刘**的异议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刘**申请撤回异议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二中执异字第0024号执行裁定,准予刘**撤回异议申请。

再查,2015年5月25日天津**人民法院作出(2015)滨塘民初字第284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确认原告刘**与原河北宣**限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二、别无纠葛;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武**、段**负担(已交纳);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音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

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刘**曾请求将申请执行人河北宣**限公司变更为自己而提出过异议。刘**再次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异议人刘**提出的异议请求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刘**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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