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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西*一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张**,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于2013年6月27日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分别于2013年9月10日、2014年5月27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张**诉请:1、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虽均系再婚,但婚后彼此照顾,感情较好,共同度过二十余载。现双方均年逾古稀,虽分居满两年,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分居系因感情不和,双方的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爱护各自身体,彼此关爱,共享天伦之乐,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自上诉人病重后,对上诉人不闻不问,不予照顾,不尽夫妻扶助义务,对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感情破裂于2013年6月27日分居,至今已满二年,且被上诉人经常对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应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13年8月26日上诉人自书要求离婚的书面材料一份,证明被上诉人虐待上诉人及侵吞财产的事实;2、不服一审判决的书面材料;3、保姆曹新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上诉人雇保姆照顾上诉人生活;4、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一份,病程记录一份,证明2013年6月25日发生纠纷,2013年6月27日医院证明上诉人没有病;5、活期存款子账户交易明细及缴费明细一份,证明双方感情不好;6、2013年12月5日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上诉人身体、精神都正常;7、通话清单,证明双方感情不和。

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提供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

本院认证认为,上诉人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自主婚姻,婚后已经建立了很好的夫妻感情。现被上诉人坚持双方夫妻感情尚存,不同意与上诉人解除婚姻关系,被上诉人就应当努力与上诉人化解矛盾。上诉人也不应固执己见,多顾念双方的夫妻感情,给予夫妻和好的机会。鉴于上诉人、被上诉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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