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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魏**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被告魏**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魏**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北京市顺义区已连续居住超过一年,北京市顺义区为其经常居住地,且合同的履行地亦为北京市顺义区,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且经询,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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