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天津**程有限公司、国网**力公司东丽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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