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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国与天津市**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国与被告天津市**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国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大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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