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与鹏达建设**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鹏达建设**程有限公司(2013)辰民初字第242号判决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