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揣一×与揣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揣一×与被告揣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揣一×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揣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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