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过长,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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