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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解吉华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应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2007年颁布的作为113号政令《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行政,但是被告与天**委员会进行土地拆迁征收交易,天**委员会为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组织黑恶势力,制造了一起史无前例的活死人恐怖事件,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安全,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依法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把属于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权交给天**委员会拆迁的行为违法,给原告从2009年至今造成的身心伤害作出书面道歉并在天津日报上声明。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把属于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权交给天**委员会拆迁的行为违法,但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于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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