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与刘**、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乔**与被告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王**共同偿还原告乔**借款187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5年8月24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乔**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乔**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被告刘**、王**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乔**。二审案件受理费268元,由上诉人刘**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刘**、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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