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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一×与胡**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一×与被告胡**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一×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月、被告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章一×诉称,我与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章*×,后我与被告协议离婚。××××年××月××日,我与被告生育二女儿,名胡**,并于同年9月18日复婚。2015年1月6日,我与被告再次协议离婚,双方协议两个女儿章*×、胡**均由被告抚养,我每月支付每个子女抚养费5000元至子女18周岁。因我与被告协议离婚时所做的决定太过仓促,没有慎重考虑两个女儿今后的成长和实际生活。现大女儿章*×是二级智力残疾,每周六天需要做康复训练,二女儿才两岁,完全离不开父母,况且被告还很年轻,肯定会再次组建新的家庭并生育子女。在此情况下,被告根本无法照顾两个女儿。为了两个女儿能够有一个较好的成长环境,故起诉要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各抚养一个女儿并各自承担其抚养的子女的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胡**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虽然有工作,但是单位知道我的情况,在工作时间安排上非常照顾我,我的父母也可以帮助我照顾两个孩子,而且两个孩子一直跟随我共同生活,已经适应了现在的生活习惯。原告自己也有工作,不可能辞职,原告的父母都在外地,且原告父亲患有疾病需要照顾,原告母亲家中也有老人需要赡养,根本无法帮助原告照顾女儿。原告目前无固定住所,只是租房居住,孩子跟随原告生活会比较辛苦。另外,我与原告之所以生育第二个女儿,就是希望二女儿长大后可以帮忙照顾大女儿,现如果让两个孩子分开,不利于她们之间感情培养。就算我以后再婚,我也会好好照顾现在的两个孩子。鉴于以上原因,我认为两个女儿跟随我生活会更有利于其成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年××月××日婚生一女章**(智力残疾二级)。××××年××月××日双方生育次女胡**。2015年1月6日,原、被告通过天津**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婚后生二女(长女现名章**、次女现名胡**)离婚后均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每个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伍**整均至18周岁。男方看孩子随意”。离婚后,两名婚生女均跟随被告一起生活至今,原告自2015年2月至2015年7月每月给付每个女儿子女抚养费4000元。另查,原告现每月工资收入为10000元左右,其名下无住房,租房居住。被告现每月工资收入为8000元左右,其名下有住房。离婚后,原、被告均未再婚,在住房、财产、工资收入等方面的情况亦未发生明显变化。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被告则以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及庭审记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两个女儿均由被告抚养,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原、被告离婚后,两个女儿一直跟随被告共同生活至今,考虑长女章*×有智力残疾、次女胡**且年幼的情况,如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两个女儿的成长。且被告具有固定的收入和住所,女儿跟随母亲生活也较为方便,故两个女儿成长环境以维持现状为宜。另外,从原、被告离婚后至今,双方的生活状况等未发生明显改变,亦未出现法定予以变更抚养的情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章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章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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