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等与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王**、王**、王**因与被申请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王**、王**、王**、王**申请再审称,1、王**去世后,多人起诉提交的欠条证据都未写明欠款的对象,时间也存在明显的先后顺序,尤其本案与其他两案一并审理后,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当时王**仅欠了某一人的款项。2、王**只写了欠款,但并没有明确欠款的原因及性质,被申请人及一审法院不能以该欠条系书写在“康德盛眼镜经营部销售单”上,就推断欠款是买卖眼镜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审法院以日常交易习惯来推断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除欠条外,并未提供相应的合同、供货凭证等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履行的必要证据。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因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从欠条字面内容上,也不能推定被申请人诉讼已超过时效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开具欠条的时间是2012年12月8日,被申请人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等情形。最**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货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据此,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4、一审法院在开庭前、庭审中都没有明示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更未向申请人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判方式、一审终审等重大事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缴纳标准的相关事项。”一审法院未告知申请人,导致申请人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本案应当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提交意见称,张**与王**是多年的眼镜业务关系,张**向王**供应眼镜,欠付货款后王**患癌症,在其治疗期间还去催要欠款,同意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持有王**生前签字的欠条,向王**的权利义务继受人主张权利,该当事人并未否认欠条上王**签字的真实性,可以证明王**生前与张**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关于申请人提出最**法院的批复可以证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该批复的标题是“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首先,从标题上可以看出,该批复是针对当事人曾经约定了履行债务的时间。第二,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第三,债务人再次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欠条,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本案的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出具本案欠条之前,双方约定了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本案不适用该批复。本案应当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不属于再审审查的事由,本案不予审查。

综上,王**、王**、王**、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王**、王**、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