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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殷家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刘X、被告殷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发现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天津**民法院起诉,天津**民法院受理后查明被告刘X的经常居住地及被告殷XX的住所均为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XXXXXXX4号楼1门XXX,遂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受理该案,并于2015年11月3日做出(2015)辰民初字第48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亦记载被告刘X与被告殷XX住址为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XXXXXXX4号楼1门XXX。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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