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天津汇**有限公司、王*、贾**、追加第三人于伟、刘*相邻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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