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合源创业国际**公司、被告北**有限公司、被告中**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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