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北京万**限公司与天津长**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民医院与杨志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民医院与陈*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闫**等与紫金财产**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泰**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启航远通国际**限公司与天津盛**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车**有限公司与天津合**有限公司、北京中**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