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津**民医院诉被告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民医院撤诉。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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