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民医院与杨志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津**民医院诉被告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民医院撤诉。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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