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民医院与被告陈*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天**民医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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