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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