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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3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田**,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37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元,退还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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