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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于宝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8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的委托代理人田**,被上诉人于宝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因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86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6元,退还上诉人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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