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海中心支行与被告张**、王**、天津市**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王**、天津市**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农村**司静海中心支行撤回对被告张**、王**、天津市**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2455元由原告天津农**司静海中心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