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00元,保全费77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24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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