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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00元,保全费77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24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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