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蒋**与被告蔡**、蔡*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龙*与邱*、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术有限公司与邯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莲锁与天津瀚**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刘**与浙江华夏**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天津市**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亿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天津天孚**江格调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管租赁站与河南冠**限公司、天津市**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经营部与史文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