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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蔡**、蔡*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蒋**与被告蔡**、蔡*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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