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术有限公司与邯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天津市**术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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