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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朋友介绍相识,二人均系再婚,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被告性情古怪,对原告不信任,特别是这几个月的后半夜不让原告休息,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现在共同生活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未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被告微信记录打印件一份;

2、2015年6月被告电话记录一份;

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2007年开始同居,双方在一起十年了,2011年办理结婚证,原告有外遇被被告发现,从此之后原告离家,因双方均系再婚,所以被告很珍惜现在的生活,被告翻原告电话也是因为被告关心原告,原、被告还有夫妻感情,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还能继续共同生活。现被告愿意极力挽救夫妻感情,并保证今后努力改正自己在以往生活中的不足,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前双方感情很好,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最近一年因互不信任双方时有矛盾发生。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为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共同生活近十年,应该具有较深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难免因为琐事而发生矛盾,但并未有实质矛盾发生,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产生矛盾,都应该互敬互谅,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关心,保持冷静和克制,多考虑彼此的感情以及家庭的重要性,以化解矛盾为主,而不是通过离婚解决问题。本案中,被告表示希望挽救双方的婚姻,不同意离婚,就应理解原告,相信原告,更加珍惜现在的生活。原告虽提出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告也应考虑夫妻间的感情,给予双方缓和矛盾的机会。今后双方如若本着对婚姻负责、对子女负责的态度,审慎的考虑婚姻问题,加强沟通和理解,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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