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管租赁站与被告河南冠**限公司、天津市**程有限公司、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宇通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天**钢管租赁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李**与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蒋**与蔡**、蔡*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术有限公司与邯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莲锁与天津瀚**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张**与天津天孚**江格调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信××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昆明辉**有限公司与天津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经营部与史文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盗窃、冯**、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