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管租赁站与河南冠**限公司、天津市**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管租赁站与被告河南冠**限公司、天津市**程有限公司、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宇通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天**钢管租赁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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