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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天津天孚**江格调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天津天孚**江格调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1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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