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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术有限公司与邯郸**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129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邯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邯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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