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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甄**、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5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13年10月29日分居至今。原告于2013年11月起诉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同意离婚。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当日,双方父母给原、被告的改口费40000元,双方的亲戚朋友给原、被告的倒酒钱60000元(男方约20000元,女方约40000元),女方父母给原告的压腰钱10000元,被告母亲给原告的叫门钱5000元,共计115000元,这些钱是夫妻共同财产,都在原告手里,要求原、被告一人一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5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0日举行仪式并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13年10月29日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11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

庭审中,被告主张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当日,双方父母给原、被告的改口费40000元,双方的亲戚朋友给原、被告的倒酒钱60000元(男方约20000元,女方约40000元),女方父母给原告的压腰钱10000元,被告母亲给原告的叫门钱5000元,共计115000元,这些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原告手里,主张原被告一人一半。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其主张改口费40000元虽有,但都在被告手里,男方亲戚给的倒酒钱是被告母亲收的,女方亲戚给的倒酒钱是原告父母收的,并没有给原告,压腰钱和叫门钱15000元,原告确实收了,但是已经花掉了,被告主张的115000元已不存在,不同意给付。

除了上述被告主张的115000元外,双方一致认可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财产。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需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且被告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双方父母给原、被告的改口费40000元,双方的亲戚朋友给原、被告倒酒钱60000元(男方约20000元,女方约40000元),女方父母给原告压腰钱10000元,被告母亲给原告叫门钱5000元,被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对于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无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财产。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与被告黄**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承担75元,由被告黄**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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