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诉被执行人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0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金钱84133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执行,被执行人刘**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0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