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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