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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