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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天津**热办公室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起因与被申请人天津**热办公室(以下简称红桥供热办)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起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1、王*起与红桥供热办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且有胁迫的情形,依法属于可变更、撤销的合同。2、二审判决以该协议已部分履行,王*起亦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撤销该协议,且按照法律规定该协议不属于应予撤销的情形为由,认定该协议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故意偏袒红桥供热办,任由红桥供热办随意变更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红桥供热办和原审第三人红**委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协议是公平有效的,不存在胁迫对方的情况。

其他各方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王*起主张协议签订时存在显失公平和胁迫的情形,并无证据支持。王*起主张协议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亦应在法定期间内期间,而本案王*起主张变更、撤销协议,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二审判决对此的认定并无不当。关于王*起主张程序违法问题,并无法律依据,且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结果。本院复查期间,进行了调解,因差距过大调解未果。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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