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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韩**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自2014年9月返回被告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里××门××号居住,本案依法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河西区,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韩**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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