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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X请求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X诉称,其系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梁头村村民,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实名检举了梁头村村民季XX、王XX、王XX、元X及梁头**员会违法占地建房、破坏农田的违法事实,并由天**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已经生效。近期原告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发现并未执行到位,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天**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津国土房静海*(2012)1074号、津国土房静海*(2015)477号、津国土房静海*(2014)797号、津国土房静海*(2013)787号、津国土房静海*(2015)899号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以自己的名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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