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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村民委员会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静**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行政管理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静**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静**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静**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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