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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等与天**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等22人诉被告天**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被告天**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告知原告补充诉讼材料,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日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徐**、崔**、孙**、薛**、高文香,被告天**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高鹤、吴**,被告天**划局的委托代理人储*、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徐**等22人以对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的出庭资格有异议为由,拒绝陈述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和理由,经本院多次释明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后,原告徐**等22人仍拒绝陈述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和理由,其行为无异于放弃诉讼主张,行为效果等同于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等22人承担(原告预交50元,退还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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