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平**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字第093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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