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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司天津分行与武军、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军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司天津分行、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三初字第13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理由:被上诉人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并非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内容,关于管辖权约定的内容并没有上诉人签字确认,不应据此确定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天津市河东区,要求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司天津分行答辩认为,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被告马**答辩,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合同条款为银行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应属无效,本案应为一般管辖,应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贷款人所在地在天津市河西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内容并非上诉人所签字确认,对此上诉人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合同内容,故对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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