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吉**限公司、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吉**限公司、赵**、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57元,减半收取1517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178.5元,由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