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吉**限公司、赵**、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57元,减半收取1517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178.5元,由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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