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平**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南执字第03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